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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电力公司转业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考试录用工作的过渡办法

2007-04-29 10:32: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三抓一创”工作思路,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进一步提高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技术、技能水平,根据《兵役法》等国务院、军委及江西省有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和公司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过渡)办法。

第二条 录用原则

1、坚持部分录用和有偿安置相结合的原则。

2、实行员工子女转业士官和退役士兵(以下统称退伍军人)过渡期内异地分配的原则。

3、坚持“公开考试、择优录用、异地分配、双向选择”的原则。

4、坚持先学习,后分配的原则。

5、坚持统一考试、统一录用、统一学习、统一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 退伍军人录用条件

第三条 在过渡期内,待录用的退伍军人必须符合国家安置政策且为公司系统单位(含直属公司、控股公司以及各县级供电公司)的正式员工亲生子女。

第四条 对于违反规定,存在下列情况的,一经发现,一律不予录用:

(一)非农业户口占用农村征集指标的;

(二)非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入伍的;

(三)入伍手续不全或档案材料严重缺件的;

(四)在服役之前、服役期间、退役以后买入城镇户口的;

(五)在服役期间受到各类党团和军队纪律处分的。

第五条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城镇退伍军人的档案审核、报送工作,并要求在上报前张榜公布,接收群众监督。

第三章 录用计划

第六条 在过渡期内,公司依据下达的退伍军人安置计划,组织员工子女退伍军人参加录用考试。

根据考试成绩,今年公司预录用所有符合条件的员工子女退伍军人的70%安排岗前学习(今年参加录用考试的员工子女为2006年的退伍军人和2005年及以前退伍且已参加过一次考试的退伍军人)。已参加过一次考试未被预录用,今年名次又列后30%的员工子女退伍军人应选择自谋职业,进行有偿安置;今年第一次参加录用考试列后30%的,可选择保留第二次录用考试资格或选择自谋职业,进行有偿安置。

2008年公司预录用所有符合条件的员工子女退伍军人的50%安排岗前学习;另50%的员工子女退伍军人无论是否为第一次参加录用考试,一律实行有偿安置(2008年参加录用考试的员工子女为2007年的退伍军人和2006年及以前退伍且已考过一次的退伍军人)。

2009年起,对2008年及以后的员工子女退伍军人全部实行有偿安置。

第七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司在过渡期下达的退伍军人录用计划。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扩大接收范围。

第四章 录用考试

第八条 在过渡期间,公司每年在五月份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当年符合录用条件的退伍军人统一参加录用考试。考试科目为高中水平的语文、数学、物理。考试出题、监考、阅卷评分等由社会中介机构完成。

第九条 2007年考试未被录取的,允许其在2008年内再参加一次考试,不发放生活费。参加第二次考试后仍未被录取的,实行自谋职业,进行有偿安置。

第十条 通过了录用考试的退伍军人,由父母单位通知其到地方安置部门开具介绍信,凭介绍信到江西电力高级技工学校报到,参加为期两年岗前学习。

第十一条 退伍军人必须服从安排,在接到单位通知书30日内仍未报到的,取消预录用资格。

第五章 岗前学习

第十二条 先学习后分配

所有通过录用考试的合格人员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的岗前学习。在学习期间不予落实具体工作单位,其人事、工资关系等建在江西电力高级技工学校。江西电力高级技工学校负责为其在江西省人力资源公司办理社会保险关系。

第十三条 建立定向培养模式

各单位根据生产一线岗位需求状况,结合公司下达的录用计划,向公司报送本单位专业需求计划。公司根据各单位上报需求计划,统一安排退伍军人按专业分班,建立以各单位需求为导向的定向培养模式。

第十四条 凡参加岗前学习的员工子女退伍军人在为期两年的学习结束后,必须取得输电线路运行与维护或变电运行岗位中级工及以上技能等级证书和电力高级技工学校中专学历毕业证书(简称“两证”),才属于学习合格、具备上岗资格,方可参加公司组织的退伍军人人才选聘会进行统一异地分配。否则,继续参加岗前学习一年,一切费用自理或由其自愿选择自谋职业。对继续学习仍不合格的,取消学籍,实行有偿安置。

第十五条 为保证教学质量,学习期间所有课程均实行教考分开制度。教师负责教学,不参与考试出题和卷面评分。

第十六条 退伍军人在校学习期间,成绩优秀的,凭学校颁发的优秀学生证书可减免学费的50%,由公司负担。优秀学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员总人数的10%。

第六章 异地分配

第十七条 在过渡期间,公司对取得“两证”的退伍军人实行异地异单位分配,即员工子女退伍军人不能由父母所在单位接收。县公司员工子女在各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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