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18 • 农电法规

做好无过错责任防范

2007-09-10 14:23:57
    特约记者  侯国梅

  日前,笔者读到一则《垂钓者无意挥竿触电身亡,供电企业无过错也要赔偿》的报道。编辑以三分之二的版面报道了一起触电身亡事件,最终结果是“法院判决被害人家属获赔25万余元”。新闻主图、详尽报道、编辑手记、本案提要和以案说法等一系列详细、深入和系统的说理,以及专业人士的权威评说,让笔者感觉到供电企业应认真学一学这一案例,并从中汲取教训、反躬自问。
  
  以往类似事件,即使诉讼到法院,大多以死者行为系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为由,判决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这起触电身亡案件的终审判决是被害人在高压线下钓鱼,不是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电力设施产权人无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供电企业该如何面对、防范类似的无过错责任呢?
  
  第一,供电企业有义务和责任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供电设施上,悬挂警示标志或者设置围栏,并坚持定期常态检查维修,保证其正常完好,否则一旦发生事故,供电企业会因未尽到告知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加大安全管理力度,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房、设置构筑物、种植树木,致使电力线路对地垂直距离、对建筑物水平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供电企业应及时发出限期纠正通知,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决不遗留隐患。
  
  第三,建立事故应对机制,一旦触电发生,各有关部门必须立即赶赴现场,详细了解情况,全面收集第一现场证据,聘请法律顾问,确定事故性质,如果是供电企业责任,争取庭下和解,避免高额赔损。
  
  第四,供电企业应不断加强法律培训和学习,不断掌握最新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合理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悲剧已发,悔之晚矣。但我们相信,当供电企业的懂法、用法水平更高,安全管理更到位,民众自我保护意识更强时,这样的悲剧也就不会再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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