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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供用电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2007-10-09 10:08:52
    本网讯  通讯员张永朝报道  10月1日起,青海省第一部地方性电力法规--《青海省供用电条例》正式实施。
    日前,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在省会议中心举行了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永忠、省经济委员会主任张守城,省电力公司总经理韩君、副总经理全生明及省政府相关局厅的领导出席了会议,《青海日报》等省垣10家媒体参加了当天的发布会。
    据悉,《青海省供用电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7月27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颁布,填补了青海省地方电力法规的空白,对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证供电安全运行和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条例》共有七章六十八条,包括立法宗旨、供用电设施建设与保护、电力供应、电力使用、供用电合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
    电力是实现国民经济现代化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物质基础,电力工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青海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电力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电力事业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是,也存在着一些影响和制约我省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发展的问题。电力设施屡遭破坏,盗窃电能行为呈上升趋势,拖欠电费现象时有发生,电力建设征地、拆迁矛盾多、困难大,这些问题和矛盾既影响了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利益,同时又制约了青海电力的健康、快速发展,不利于青海经济建设的大局。《条例》的实施,为规范供用电行为,建立良好的电力发展环境提供了法律保障,对维护供用电秩序,提高供用电安全保障水平,促进青海经济社会发展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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