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18 • 农电法规

北京地区农村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运行管理规定

2007-05-23 10:19: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低压电网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运行管理,保证农村电力网的安全运行,根据《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农村安装运行规程》和《供电标准化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地区农村电网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安装、运行工作。

第三条 接于农村低压电网上的新报装低压动力户,需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各级农电管理部门必须按照产权分界,统一对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进行管理,建立剩余电流保护配置图, 以利于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村低压电网所有配电变压器台区都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器。

第六条 采取积极主动措施,提高农户家用型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安装率,农户家用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选用漏电动作电流为30 mA无延时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第七条 农村低压动力户和临时用电户必须安装使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并按照规定配置。对于新报装用户,各单位生产营销部门负责审核把关。

第八条 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后,仍应以预防为主,不能撤掉或降低对线路、设备的其他防护措施。

第九条 每年根据运行情况,重新核算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定值配置,达到供电可靠、分级合理、全部投运、确保安全的要求。

第十条 根据北京电力公司“农电生产管理规定”的要求,分工、分级负责各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运行管理。

第三章 安装及验收要求

第十一条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电气参数符合设计或安装地点的要求。

第十二条 开关本体及两端接线端子安装可靠、连接牢固、接线正确,倾斜不超过±5°,保护器接地和箱体的接地要连接良好。

第十三条 断路器间距符合要求,开关的上下进线截面满足安装地点的负荷需要。

第十四条 剩余电流保护器送电前,用500 V的摇表摇测线路绝缘电阻,其值不低于0.5 MW。

第十五条 安装后手动拉合断路器应灵活可靠;带负荷后分、合开关三次,不得有误动现象,用试验按钮试验3次,应能够正确跳闸;各相用1~21 kW左右的试验电阻接地试跳三次,应正确动作。

第四章 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各供电所要按照建立一级和二级剩余电流保护器台账和运行记录。运行记录的主要内容应有:投运日期、投运时的测试记录及负责人、正确动作次数、拒动次数、动作和拒动的原因分析等。

第十七条 供电所要结合工作情况必须对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进行动作试验,并作好记录,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试验日期宜安排在固定时间。

第十八条 供电所每月应统计上报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安装率、运行率、正确动作次数、拒动次数、误动作次数以及安装、运行情况分析,并将以上运行数据,按季度上报各区县供电分公司农电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区动作后,应立即查找动作原因,如无异常情况,可以试送电一次,试送电后再次跳闸,必须找出故障点并处理后才能送电。

第二十条 发现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好或更换保护器后再送电。凡因有意退出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运行而造成的各种事故,须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每年应在用电高峰或雷雨季节前结合安全大检查工作对剩余电流保护器进行不定期检查和试验,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并根据天气情况和实测剩余电流情况,调整剩余电流保护器的整定值。

第二十二条 供电所应提醒农村低压动力户和农户,对所安装的剩余电流保护器进行定期试验。

第五章 维护与保养

第二十三条 对正常运行的剩余电流保护器每年至少维护、清扫一次,对运行条件比较恶劣的保护器或频繁操作的断路器应增加维护次数。

第二十四条 定期维护、检查的项目包括:清扫尘土,检查、紧固连接螺丝,检查接头的发热情况,检查处理机构操作情况,开盖检查触头磨损、烧损情况,必要时测量触头的接触电阻及检查断路器绝缘。

第二十五条 对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分相检测动作情况,并在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平时的动作情况调整整定值。

第二十六条 对于无法修复的保护器,及时更换备品,对更换下来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集中到厂家修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解释权为北京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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