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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农村电网剩余电流保护装置配置原则

2007-05-23 10:21:23
    
1 总则

1.1 为了防止单相电击事故及因漏电引起电气火灾和电气设备损坏事故,在农村低压线路上必须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1.2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通常称为漏电保护器)是一种在电路发生漏电和单相电击时,能够自动切除电源(特殊情况时动作于信号)的保护装置。

1.3 本原则以《漏电保护器农村安装运行规程》SD 219-2000、《漏电保护器安装运行》GB 13955-2005、《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DL 499-2001、《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 493-2001和劳动部关于颁发《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的通知[劳安字(1990)16号]规定为依据,结合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1.4 本原则适用于北京地区农村电网的新建和改造工程。

2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整体配置方案

2.1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遵循分级配置的原则。

2.2 北京地区以使用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为主。

2.3 在安装两级保护满足不了动作要求时,可在局部地区安装第二级(分支)保护,形成三级保护方式。

2.4 在分级保护系统中,选择各级保护装置动作特性应遵循各级额定动作电流值与动作时间协调配合,不应出现超越跳闸现象,级差不小于0.2 s,上下级动作电流差不小于2.5倍。

2.5 新建及改造工程宜安装可调型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2.6 第一级保护动作电流宜控制在1000 mA以下,所带用户群宜在150户以下,动作时间控制在0.3~1 s。

2.7 如安装第二级保护,其动作电流宜控制在200 mA以下,所带用户群控制在50~60户,动作时间0.5 s以下。

2.8 末级家用型保护装置要使用动作电流不超过30 mA的无延时动作的装置,单台动力设备宜选用额定动作电流为30 mA的无延时剩余电流保护器。当不满足时应合理分级,但动作电流不超过100 mA。

3 各级保护装置整定原则

3.1 第一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整定原则。

3.1.1 第一级保护装置安装在低压馈线端。

3.1.2 第一级保护装置根据保护范围内漏电情况确定整定值。整定值可根据实测三相不平衡剩余电流来选择,一般不小于三相不平衡剩余电流的两倍。

第一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宜选用动作电流为300、500、800(1000) mA,在最大额定电流时动作时间0.3(0.5) s、1 s可调型。

3.2 第二级(分支保护)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整定原则。

3.2.1 第二级保护装置的额定动作电流值大于正常运行中实测剩余电流的2倍。

3.2.2 第二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定值选择为200 mA及以下、动作时间为0.5 s。

3.3 末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整定原则同2.8条。

末级保护应用过流保护功能,要选用单极两线式。为防止家用电器因过电压造成的损坏,宜带有过电压保护的功能,过电压动作值设在(280±5%) V。

4 附则

4.1 本原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4.2 本原则解释权为农电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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