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发改价管〔2018〕573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经认真研究,现就我市电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制定标杆上网电价政策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含光伏、风电、农林生物质和垃圾焚烧发电等)上网电价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自2018年9月1日起,我委不再发文核定上述新能源发电具体项目的上网电价。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应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与发电企业做好电费结算等工作,促进新能源发电健康发展。每年第一季度应将上一年新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执行情况报我委,以备核查。
二、鉴于国网天津静海供电有限公司为国网天津电力公司控股子公司,国网天津电力公司对静海电价结算为内部结算关系,经研究决定,自2018年9月1日起,取消我委制定的静海区趸售电价。
三、各有关单位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2018年8月2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价格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工作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自2018年11月1日起,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制定了标杆上网电价的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含农林生物质、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热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自治区物价局不再对具体发电项目单独批复上网电价。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陆上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由电网企业依据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对照具体项目备案(核准)文件后,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电价政策规定执行。其中,光伏发电项目中通过公开竞争纳入规模的,按照竞争或承诺确定的上网电价执行电价及补贴政策。
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由电网企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上网电价执行。
三、以上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区电价政策调整作相应调整。申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时需要提供的电价审批文件即为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对应执行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电价政策文件。
四、电网企业在每年4月1日前,向自治区物价局报送上一年新投产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执行情况,以备监督核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网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得到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