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改委、天津市工信委近日联合印发了《天津市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现有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企业建设、运营配电网的,履行相应的准入程序后,可自愿转为拥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
允许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保税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整体参与交易,在园区内完成电能信息采集的基础上,可以园区为单位成立售电公司,整体参与市场化交易。园区范围内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可以直接与发电企业交易,也可以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或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