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关于再次征求《浙江省部分行业放开中长期售电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告中称,现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3月29日。
浙江售电市场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市场用户参与售电市场 交易继续执行峰谷电价等电价政策,峰谷电价按市场交易购 电价格和目录电价差值同幅增减。
规则中提到,浙江电力用户市场准入条件为,浙江省内1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用户。其中, 110kV 及以上的电力用户统称为“批发市场用户”,可以选择参与电力批发交易或由售电企业代理参与电力零售交易; 10kV 及以上、110kV 以下的电力用户统称为“零售用户”,由售电企业代理参与电力零售交易;具体放开行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年度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方案执行。
售电企业市场准入条件: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注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到2亿元人民币的售电企业,具体可从事的售电业务年售电量为:
Q售电量=S资产总额×30
Q售电量: 指售电企业可从事年售电量,单位:亿千瓦时;
S资产总额:指售电企业资产总额,单位:亿元。
3.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参与市场交易的批发市场用户和零售用户两类电力用户,全电量进入市场,不得随意退出市场。
4.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详情如下:
关于再次征求《浙江省部分行业放开中长期售电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进一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相关工作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根据《2019年度浙江省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方案》,我委起草了《浙江省部分行业放开中长期售电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建议。以企事业单位名义反馈意见的,请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意见的,请署名。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3月29日。
联系人:汪文辉;电话:0571-87056811;传真:0571-87058255;邮箱:zjfgwdlc@163.com。反馈时请留下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浙江省部分行业放开中长期售电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