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及相关单位情况
1.淄博市临淄热电厂有限公司(原名为淄博市临淄热电厂,2013年更名),位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大武路120号,成立于1990年7月17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朱立华,经营范围:发电类;供热;电力销售;电力咨询;电力器材、五金、煤粉灰销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322030M。
2.江苏恒昌波纹管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工业集中区,成立于2001年9月5日,法定代表人林美根,经营范围:金属软管、金属及非金属补偿器(含旋转补偿器、套筒补偿器)、风门、冷却器、换热器、水泥机械设计、制造、销售;环保设备、电力管道连接件制造、加工、销售;高压橡胶管、四氟软管销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31171137T。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TS2732518-2019,发证日期:2015年2月4日,发证机关: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为:金属软管、金属及非金属补偿器、风门、冷却器、换热器、水泥机械设计制造、销售;环保设备、电力管道连接件制造、加工、销售;高压橡胶管、四氟软管销售。2012年2月13日取得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TS2732518-2015,级别B,产品为金属波纹膨胀节和其他型式补偿器。
2012年12月8日,该公司与淄博市临淄热电厂有限公司签订《淄博市临淄热电厂西线供热工程大拉杆横向型膨胀节、球形补偿器采购合同书》和《技术协议》,2013年2月18日,签订《增补合同》,共提供了三种规格型号的球形补偿器10个。
江苏恒昌波纹管有限公司委托江苏东方热力机械有限公司制造球形补偿器,双方无书面合同。向淄博市临淄热电厂有限公司供货时随带的产品合格证、结构尺寸图、安装与使用说明等全部以江苏恒昌波纹管有限公司的名义出具。
3.江苏东方热力机械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阜宁县阜城镇条河工业区,成立于2002年5月13日,法定代表人蔡梅,经营范围:热力设备(管道补偿器、过滤器、换热器、压力容器)、管道支吊架、电厂辅机成套设备、泵及真空成套设备设计、矿山专用设备、环保专用设备制造、销售、安装;阀门设计、制造、销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7382823746。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TS2732977-2020,发证日期2016年8月11日,发证机关: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热力设备(管道补偿器、支吊架、过滤器、换热器)设计、制造、销售;阀门、电站辅助机械制造、销售。2012年6月20日取得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TS2732567-2016,级别B,产品为其它型式补偿器。
4.山东省热电设计院,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B座17层),成立于1993年8月11日,企业类型为股份合作制,法定代表人、院长刘博,经营范围:许可证批准范围内的压力管道设计;电力工程设计、建筑设计;大型发电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成套设备销售;环保工程承包业务及空气净化工程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招投标代理及监理业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1630864353。
2012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为许可证批准范围内的压力管道设计,一般经营项目为电力工程设计、建筑设计;大型发电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成套设备销售;环保工程承包业务及空气净化工程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招投标代理及监理业务。该公司2012年4月27日取得的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编号:TS1810594-2016,类别GB类,级别GB2级;GC类,级别GC1(3)、GC2级;GD类,级别GD1级。2009年3月31日取得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编号:A237006460,有效期至2014年3月31日,资质等级:电力行业(火力发电、新能源发电)专业乙级;市政行业(热力工程)专业乙级。
2012年5月17日,山东省热电设计院和淄博市临淄热电厂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内容为淄博市临淄热电厂有限公司供热工程方案设计和蒸汽管网、低真空循环水管网、凝结水管网工艺及土建施工图设计,低真空供热首站工艺、土建、电气、控制、水暖消防的施工图设计。
(二)供热管网改扩建工程项目情况
发生事故的西线中温中压蒸汽管线G26至G27段部分位于淄博市临淄区清田路铁路桥南侧,距离厂区蒸汽管线出口约600米,设计压力为4.0Mpa,设计温度450℃,管线总长度约5.6KM,2016年1月正式投用。
2013年4月2日,取得了淄博市临淄区发展和改革局《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证明》(临发改证〔2013〕3号),该项目工程包括高温水供暖和西线及南线蒸汽供热管网工程,管网总长度为75137米,其中主管网长度57137米。
2013年5月21日,取得了淄博市规划局发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3年5月22日,取得了淄博市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放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013年5月31日,淄博市临淄热电厂有限公司与济南铁路局淄博工务段签订了《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书(续签)》。
2016年6月9日,取得了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发放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延续换证),证号:鲁淄热许16037-01。
(三)球形补偿器情况
事故中爆裂的球形补偿器型号为“WXB-6.4-500-Y5”,设计压力6.4MPa,工作温度≤550℃,2013年7月安装。安装方式为:将球形补偿器两端直接与蒸汽管道焊接,安装位置在跨越淄博市临淄区清田路管道东侧的竖管部分,在该球形补偿器上方还有一个同型号的球形补偿器配对使用。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9月22日,淄博市临淄热电厂有限公司中温中压蒸汽管线正常运行,蒸汽压力等参数一直相对稳定。18时19分,车间总表仪表记录的蒸汽压力3.868MPa.
18时22分,中温中压蒸汽管线G26至G27段位于清田路东侧下方的一个球形补偿器断开,在蒸汽压力的作用下,其后端蒸汽管道两处被撕断甩出,其中一段落到清田路西侧的铁路路基上,另一段落到了清田路西侧胶济客运专线上下行线路上,并将该处上行线电源线损坏,中断铁路行车。事故发生时未有列车通过事发区域,未造成人员伤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淄博市临淄热电厂有限公司汽机车间运行班操作人员发现中温中压蒸汽管线运行参数突然降下后,立即关闭了减温器电动隔离门,切断了蒸汽供应,并上报公司领导。18时25分左右,淄博工务段东风线路车间人员和济南铁路公安局青岛公安处东风派出所工作人员发现险情后分别上报,济南铁路局随即采取了保护措施,胶济客运专线停运。
市、区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迅速赶往现场,指挥抢险。淄博工务段会同淄博市临淄热电厂有限公司紧急组织人员将落到轨道上的蒸汽管道进行切割、分段吊离,对铁路线路进行抢修,20时28分左右下行线恢复通行,20时45分左右上行线恢复通行。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中温中压蒸汽管线G26至G27段位于清田路东侧下方的球形补偿器壳体过渡管与壳体主管焊缝全周长破裂,焊缝存在大量未焊透、未融合、裂纹、未焊满、分层等焊接缺陷,产品质量不合格,在蒸汽压力作用下发生爆裂。
(二)间接原因
1.江苏恒昌波纹管有限公司。提供给淄博市临淄热电厂有限公司的球形补偿器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未按照规定对球形补偿器进行检测检验的情况下出具产品合格证。
2.江苏东方热力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制造球形补偿器。
3.淄博市临淄热电厂有限公司。采购使用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球形补偿器,未按照规定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蒸汽管线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压力管道(蒸汽管道)未办理使用、注册登记手续和检测检验。
4.山东省热电设计院。中温中压蒸汽管线工程设计选用的球形补偿器未按照标准规范进行型式试验或者技术鉴定。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淄博市临淄热电厂有限公司蒸汽管道“9·22”一般爆裂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江苏恒昌波纹管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淄博市临淄区安监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江苏东方热力机械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淄博市临淄区安监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淄博市临淄热电厂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淄博市临淄区安监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山东省热电设计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淄博市临淄区安监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淄博市临淄热电厂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组织具备相应资质单位对事故管道重新复核,并按照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确保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对压力管道(蒸汽管道)依法进行使用、注册登记、检测检验,确保运行安全。
(二)辛店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辖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三)区质监局要依法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
(四)区住建局要强化建设工程和供热企业的安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