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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网型微电网商业化发展要有相适应的政策机制

来源: 吴俊宏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 2019-01-23 15:41:02
随着能源革命的推进以及配售电改革的深入,行业越来越重视并网型微电网的应用。并网型微电网是指利用先进控制技术对局部分布式清洁能源配电设备、电力用户进行统一管理的发配用一体化微平衡系统。它主要有两个技术优势,一是“源网荷(储)”的统一协调控制能力,二是孤网运行能力。“源网荷(储)”统一协调控制能力意味着微电网在不同环境下能够以最高效经济的方式生产和消费能源,并能够有效响应电网的调度指令;而孤网运行能力则意味着大电网故障或极端自然灾害下微电网能够保障网内重要用户的可靠供电

  无论是清洁能源应用的特征,还是自身技术能力的优势,并网型微电网都非常符合现代能源体系“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特点,它既是能源互联网+重要的落地形态之一,也是目前配售电改革的又一重要抓手,对于降低用户终端电价、提升售电侧市场活跃度均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在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道路上,并网型微电网是需要鼓励发展的。

  虽然近几年相关文件均明确支持微电网的应用,但目前并网型微电网项目几乎仍处于试点示范阶段,甚至其商业示范效果也不明显。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在于其商业模式和盈利能力不够清晰。虽然2017年7月印发的《推进并网型微电网建设试行办法》文件里清晰体现了并网型微电网将主要存在配售电服务、冷热供应服务、用户高可靠性服务、需求侧响应服务以及参与辅助服务市场等商业模式,但这些商业模式在当下还很难实质落地。一方面是因为目前我国电力市场机制还不健全,微电网作为一种灵活“网源荷(储)”集成系统难以发挥其技术优势创造商业价值;另一方面则在于微电网相关政策缺乏连贯性、保障性和可操作性,相关管理机制也不完全利于微电网项目的投资落地。

  并网型微电网相比传统电力项目的管理有很多特殊性,它并不是单一发电或配电项目,传统管理思路很难适应并网型微电网这一新生技术产物。同时,在目前配售电改革利益博弈的关键阶段,并网型微电网也会面临不少阻力和障碍。因此,从我国能源革命和电力体制改革大局出发,紧密结合并网型微电网技术特点,创新利于并网型微电网项目落地且能长久健康发展的政策机制是非常有必要的。

发挥规划引领作用:

统筹资源优势服务电网全局发展

  并网型微电网除对自己有利外,其对电网的作用也是积极的。它能够对局部可再生能源和用户负荷进行统一管理,使原本波动无序的电力曲线变得可预测可监控,这带来的好处是一方面可以延缓甚至降低主网容量建设,另一方面则可以对电网提供额外的调峰调频资源。

  在强化规划引领的背景下,统筹大电网与微电网之间的协同规划更是有必要的。根据资源优势和用户特点,因地制宜规划发展微电网,并结合微电网规划项目合理做好整体电力规划,对于优化电网容量、无功配置等规划方案具有重要作用。在当前输配电价改革的背景下,基于微电网技术合理优化公共电网的规划方案,对于减少电网投资成本,降低输配电价也具有重要意义。

区分微网主体身份:

宜严则严宜松则松

  毫无疑问,并网型微电网是未来电力市场中重要的一员。在我国电力市场主体身份设计中,根据传统电力生产消费形式主要划分为发电主体、电网主体、售电主体以及用户主体,并相应明确了各类主体的准入条件和权利义务。对于同时兼具发电、配电、售电甚至用户主体属性的微电网,这些主体身份都不完全适用。

  除用户自建微电网外,《推进并网型微电网建设试行办法》把公共服务型微电网视作第二类售电公司,并要求微电网运营主体应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这从配电设备的投资和经营角度而言是无可厚非的。但在当下增量配电改革仍处于多方博弈胶着状态的背景下,兼具发电属性的并网型微电网要走增量配电的道路无疑更加困难。同时,配电改革的目的是希望通过标尺竞争提升配电网投资与运营效率,但无论是微电网配电规模微小或是发配用一体化的特点,均使得微电网与其他普通配电网不具备可比性。并且,一旦涉及到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那么增量配电改革正遇到的业主优选、配电区域划分、配电价格核定、配电投资回收机制及结算机制等难题也会强加到微电网上,着实不利于微电网的发展。

  因此,即便是公共服务型的微电网(即面向多个用户服务的微电网)也可以根据其规模自主选择主体身份。发展规模较大、希望通过配电价格机制回收投资且愿意承担保底供电责任的微电网,仍然可以将其作为第二类售电公司进行严格监管。反之,规模较小、供电区域模糊,则不宜将其当作第二类售电公司,它不易且不需要划分配电区域,更不需要通过配电费回收其配电投资。同时对于电网公司而言,此类微电网也仅是用户身份,这也更利于现阶段微电网的接入和电费结算。

创新核准(备案)程序:

统一打包减少项目不确定性风险

  单一电力项目的投资管理是有一套比较成熟体系的。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项目从策划伊始便有明确的发展目标,要么完成政府的核准,要么完成政府的备案。然而对于微电网这一集成多类型电力项目的业态而言,其投资核准(备案)机制略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推进并网型微电网建设试行办法》指出,“新建及改(扩)建微电网项目根据类型及构成,由地方政府按照核准(备案)权限,对微电网源-网-荷等内容分别进行核准(备案)。”这样的规定是基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及“放管服”的精神的,文件的本意是好的,但是却缺乏可操作性。一些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面对投资方关于微电网的核准申请显得无所适从,投资方也会因为分开核准(备案)增加项目投资不确定性和不完整性的风险。因此,关于并网型微电网项目核准(备案)机制是需要创新的,甚至可以考虑为其开辟绿色通道。

重视运行监管:

关注微网技术效果防止微网项目发展走样

  并网型微电网之所以值得鼓励,除其本身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外,还在于其对电网有明显的支撑作用,在分布式能源大规模发展背景下,有利于电力系统全局优化发展。如果微电网项目运行达不到其技术效果,不仅不能实现优化电网作用,还可能增加公共电网关于微电网的配套投资,并且对电网运行也可能带来成本的增加以及安全的影响。所以微电网技术能力能否达标至关重要,如果只关注建设核准时微电网的组成形式,而忽略其投运后的运行效果,那长此以往,微电网项目的投资目标可能会走样,甚至可能出现以鼓励微电网发展之名无序开发分布式能源的后果。

  因此,微电网能否实现其应有技术效果就非常重要,而运行监管的重点则是分布式能源利用效率、微网自平衡能力以及对电网调度响应能力等几方面。运行监管的目的,是通过实施运行监管提升项目方自我约束能力,并逐步实现并网型微电网技术优势的常态化发展。

结 语

  并网型微电网是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的重要一环,其技术优势不仅有利于微网本身的发展,通过有效管理分布式电源和用户负荷对于优化电网全局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并网型微电网是值得鼓励发展的。然而由于微电网是能源转型和技术革新后的新生事物,社会对于它的认识需要有一个过程,政府管理部门也不例外,相关政策机制还处在逐步完善过程中,这也是现阶段并网型微电网仍然未能大规模商业化应用的原因之一。

  合适的政策机制能够促使微电网将其技术优势转化为适于推广复制的商业模式。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刚起步,并网型微电网也才刚开始发展,需要因地制宜根据微电网技术特点设计政策机制,逐步为并网型微电网的发展营造合理的生存环境。

本文刊载于《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8年12期,作者系华东电力设计院智慧能源室主任

 

本文系《中国电力企业管理》独家稿件,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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