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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与省网之间结算电价按现行省网相应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执行

2019-02-24 22:17:18

 

四川省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四川省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72号),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增量配电网内用户承担的配电网配电价格与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之和不得高于其直接接入相同电压等级对应的现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其中:对于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增量配电网项目,采用招标定价法确定配电价格。竞标主体应同时做出投资规模、配电容量、供电可靠性、服务质量、线损率等承诺;没有达到约定标准的,相应核减配电价格。对于非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增量配电网项目,由配电网项目业主选择适当的方法制定具体配电价格方案,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上述配电价格均不得超过本通知规定的最高限价标准。

 

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之间的结算电价,按现行省级电网相应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执行。增量配电网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分类结算电价或综合结算电价与省级电网企业结算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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