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售电公司运行、促进售电公司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公平、开放、有序的市场秩序,今日,华东能监局下发了《安徽售电公司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华东监能市场〔2018〕136号),办法适用于在安徽省电力交易机构已注册的售电公司(含异地注册并通过安徽省电力交易机构公示的售电公司),包括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和独立售电公司三类。
本次出台的监管办法,对于售电公司的运营进行了全面规范,监管内容包括主要包括七大方面:
一、售电公司持续满足电力市场准入条件情况;
二、售电公司参与电力批发市场交易情况;
三、售电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四、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增项开展售电业务的发电企业和发电企业投资成立的售电公司的运营基本情况;
五、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增项开展售电业务的发电企业和发电企业投资成立的售电公司公平竞争情况;
六、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公平无歧视开放电网情况;
七、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保底供电服务情况。
此外,监管办法还提出,为了更充分反映市场主体的需求,参与次年度电力直接交易的售电公司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持续满足准入条件情况报告,电力交易机构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参与2019年电力直接交易的售电公司向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提交持续满足准入条件情况报告的时间延迟至2019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