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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公司等须接受配额考核!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再征意见

2018-09-26 23:36:49

相关链接: 《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第二轮征求意见稿发布

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关于征求《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意见的函,其中称,各类从事售电业务的企业及所有电力消费者共同履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义务。各类售电公司(含电网企业售电部分)、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接受配额考核。通过对各配额义务主体核算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数量考核其配额完成情况。

 

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义务主体包括以下类型:

 

第一类: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所属省级电力公司,依其售电功能承担与售电量相对应的配额;

 

第二类:各省级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地方电网企业,依其售电功能承担与售电量相对应的配额;

 

第三类: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简称配售电公司,含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运营企业),承担与售电量相对应的配额;

 

第四类:独立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

 

第五类: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

 

第六类: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全部用电量由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发电满足的无需承担配额义务)。

 

绿证交易范围为配额义务主体之间、发电企业与配额义务主体之间进行,绿证交易价格由市场交易形成。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向发电企业拨付补贴资金时按等额替代原则扣减其绿证交易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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