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和解协议》主要内容
1、双方一致确认《风力发电机采购合同》项下鼎新风电尚有170,678,390.71元未向公司支付;确认《功率控制系统采购合同》项下鼎新风电尚有555,000.00元未向公司支付;确认《高穿技改协议》项下鼎新风电尚有1,500,000.00元尚未向公司支付。
2、双方一致约定,公司同意将《和解协议》第一条所确认的《风力发电机采购合同》项下鼎新风电未支付金额170,678,390.71元中减少55,000,000.00元。所减少的款项专项用于《风力发电机采购合同》项下华锐机组的设备治理及鼎新风电因自行维护设备所发生的费用,扣除《和解协议》签订之日前鼎新风电垫付的治理费用后的金额必须用于《风力发电机采购合同》项目风电机组治理且相关设备治理工作应同等条件下优先由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完成。
3、在扣除上述的55,000,000.00元款项后,鼎新风电应以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给公司的款项合计为117,733,390.71元。具体包括:1、剩余《风力发电机采购合同》款项115,678,390.71元;2、《功率控制系统合同》款项555,000.00元;3、《高穿技改协议》款项1,500,000.00元。
4、《和解协议》生效后,公司放弃诉讼中主张的全部利息,鼎新风电不予追究因《风力发电机采购合同》项下的设备服务、质量造成的电量等损失。除《和解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之间就本协议涉及的合同、附属于该合同的全部补充协议及履行该合同过程中形成的纪要等往来文件全部终止,双方均不得再依据前述合同及附属文件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5、公司同意按《和解协议》签订时的国家电网的高电压穿越能力标准,无偿按硬件改造方案完成《风力发电机采购合同》瓜州干河口第五电场100台风电机组1.3倍高电压穿越能力的改造工作。并在2018年10月31日前,无偿将瓜州干河口第五风电场SCADA系统升级为《和解协议》签订时的最新版本。
6、《和解协议》签署后,双方将申请法院在《和解协议》的基础上制作调解书,并最终以法院调解书为准。如调解书对《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无法全部予以确认,则调解书未确认的内容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执行。本案最终实际产生的诉讼费,双方各自承担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