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全文: 《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第二轮征求意见稿发布
2018年3月23日国家能源局曾经发布《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历时多年尘埃落定。
9月17日,国家能源局新一轮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征求意见稿已印制,正式下发给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将进一步促进可再生能源利用消纳。
一、配额主体
新一版征求意见稿指出: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义务主体包括6种类型:
第一类: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所属省级电力公司,依其售电功能承担与售电量相对应的配额;
第二类:各省级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地方电网企业,依其售电功能承担与售电量相对应的配额;
第三类: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简称配售电公司,含 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运营企业),承担与售电量相对应的配额;
第四类:独立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 电服务);
第五类: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
第六类: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全部用电量由自发自用可再生 能源发电满足的无需承担配额义务)。
二、配额
第一类至第四类配额义务主体应完成的配额为售电量乘以所在省级行政区域配额指标;
用户配额:全部购入电量和自发自用电量(如有)之和乘以所在省级行政区域配额指标;
第六类配额义务主体应完成的配额为其自用发电量与通过公用电网净购入电量之和乘以所在省级行政区域配额指标。
各配额义务主体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和电网企业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配额考核。
三、监督考核
对于超额完成配额指标的省级行政区域,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增加其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规模指标;
对于未达到配额指标的省级行政区域,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暂停下达或减少该区域化石能源发电项目建设规模,不在该区域开展新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的试点示范工作;
对不按国家规定组织实施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地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采取约谈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或通报的方式予以督促。
对于拒不履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义务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督促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限制其后续电力项目投资经营行为。
四、配额指标
各省级行政区域2018、2020年总量配额指标和非水电配额指标相较于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多现增长。云南2018年总量配额指标需超过80%,青海需达到70%。内蒙古、新疆、青海、宁夏、甘肃2018年非水电配额指标也需分别达到18%、16%、19.5%、1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