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18 • 电磁辐射

衡水无管局丁文浩局长就执法问题答记者问

来源:长城网 2012-07-11 09:14:24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十九周年,为提高社会公众对无线电管理的认识,营造无线电管理良好的社会氛围。昨日上午,衡水无线电管理局局长丁文浩就卫星电视接收信号受无线电干扰等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什么是无线电干扰?

  丁局长:无线电干扰是指在无线电传输过程中,一些电磁能量通过直接耦合或间接耦合方式进入接收系统或信道,导致有用接收信号质量下降、信息产生误差或丢失,甚至阻断通信的现象。

  记者:无线电干扰是怎样分类的?

  丁局长:无线电干扰一般分为同信道干扰、邻信道干扰、带外干扰、互调干扰和阻塞干扰等。

  (1)同信道干扰:凡是无用信号的频率与有用信号的频率相同,并对接收同信道有用信号的接收机造成的干扰,称为同信道干扰;

  (2)邻信道干扰:干扰台(站)邻信道功率落入接收邻信道接收机通带内造成的干扰,称为邻信道干扰;

  (3)带外干扰:发射机的谐波或杂散辐射在接收有用信号的通带内造成的干扰,称为带外干扰;

  (4)互调干扰:互调干扰又分为发射机互调干扰和接收机互调干扰。发射机互调干扰是多部发射机信号落入另一部发射机,并在末级功放的非线性作用下相互调制,产生不需要的组合频率,对接收信号频率与这些组合频率相同的接收机造成的干扰,称为发射机互调干扰。接收机互调干扰是当多个强信号同时进入接收机时,在接收机前端非线性电路作用下产生互调频率,互调频率落入接收机中频频带内造成的干扰,称为接收机互调干扰;

  (5)阻塞干扰:接收微弱的有用信号时,受到接收频率两旁、高频回路带内强干扰信号的干扰,称为阻塞干扰。轻则降低接收灵敏度,重则通信中断。

  记者:无线电干扰会带来哪些危害?

  丁局长:随着我国无线电事业的迅猛发展,无线电新技术、新业务的广泛应用,无线电台(站)数量急剧增加,无线电干扰现象也日趋严重,特别是对航空通信、水上通信等安全业务的干扰,直接威胁到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尤其严重的是对航空导航通信和水上通信的干扰,比如对国内某机场塔台指挥频率的干扰,造成飞机返航、航班严重积压;某机场无线导航遥控台受到干扰,影响了航班的安全起降。也发生过对长江水上通信江岸电台的频繁干扰,严重影响过往船只通信调度,危及船只安全。对防汛、防火、气象等行业无线电系统的干扰,不但严重影响了汛期、火险时的指挥调度,也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了很大损失。对铁路、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行业无线电系统的干扰,造成了铁路列车的调度失灵,高速公路的临时封闭,电力抢修的延误,电信业务的中断和影响人们收看电视、收听广播、不能使用公众移动电话等等。总之,无线电干扰的发生会危及到国家安全、各行各业生产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影响各种无线电设备(系统)的正常工作,给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带来不利影响。

  记者:电磁辐射对人身体健康有伤害吗?

  丁局长:其实人类一直生活在电磁环境里,地球本身就是一个大磁场,其表面的热辐射和雷电都能产生电磁辐射。此外,太阳及其他星球也自外层空间源源不断地产生电磁辐射。但天然产生的电磁辐射对人体一般是没有损害的,对人体构成威胁、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是人工产生的电磁辐射。

  电磁辐射和电磁污染是两个概念。电磁辐射虽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但只有在电磁辐射超过一定强度(即安全卫生标准限值)后才称为电磁污染,才会对人体产生负面效应,甚至诱发某些疾病。涉及此类身体健康方面的问题,应当向有关环保主管部门或卫生主管部门咨询。

  记者:违反规定干扰无线电业务的行为有哪些?

  丁局长:(1)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不符合无线电管理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的,对合法无线电业务产生干扰的;(2)自行改变无线电台(站)核定工作项目,如增加发射功率、占用带宽过大,对其他合法无线电业务产生干扰的;(3)因操作人员渎职、失职或技术操作事故造成对其他合法无线电业务的干扰的;(4)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工、科、医设备及其他辐射无线电波的设备而对合法无线电业务产生干扰的;(5)其他因改变核定项目,使用未经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擅自开设电台和使用未经批准的频率等行为造成干扰的等等。

  记者:业余电台出现业余无线电业务以外的电台干扰自己正常通信,应如何处理?

  丁局长:首先应审查业余所使用的频段,如使用430-440MHz频段则为次要业务,无线电管理机构可能已将此频率分配给其他行业使用。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受到业余无线电业务以外的电台干扰自己正常通信时,业余无线电台应无条件避让。发现有无线电干扰时,应尽可能记录有关干扰情况,书面报告无线电管理机构。

  记者:我国公民个人可以不经过批准而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站)吗?

  丁局长: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必须事先经过一定程序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得到批准、领取电台执照后方可使用,否则属于私设电台、无证发射的违法行为,国家规定的不须领取电台执照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公众移动电话(终端)除外。

  记者:为什么不能随意使用无线电台(站)?

  丁局长:和所有的汽车共用一条道路相似,所有的无线电台(站)都利用特定的无线电频率进行通信。如果没有科学管理,将会造成互相干扰,乃至发生重大事故。因此全世界都十分重视无线电频率的协调和台站的管理。我国在遵循国际电信联盟的《无线电规则》的前提下,颁发了一系列关于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满足需要的同时,对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有严格的规定。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未经履行相关手续而随意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记者:个人是否可以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丁局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根据国家广电总局最新颁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及其配套供应、售后服务维修和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此类相关问题应向有关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咨询。

  记者:原信息产业部《关于禁止非法研制生产和使用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器的紧急通知》是如何规定的?

  丁局长:原信息产业部《关于禁止非法研制生产和使用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器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研制、生产和销售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设置、使用卫星电视无线电干扰器。未经许可擅自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干扰器属违法行为,应当严厉依法查处。

  记者:如何根据卫星电视接收信号出现的不同情况进行有效投诉?

  丁局长:如果电视节目无法正常收看,首先要对电视机和电视信号接收设备进行检测,排除设备本身存在的故障。

  如果电视屏幕显示黑屏、无电视台标等情况,可能是由于广播电视卫星加密,个人私自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用户无法接收卫星电视信号,此类相关问题应向有关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咨询。

  如果您的电视屏幕出现马赛克、图像不清晰等情况,并且您是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的合法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用户,应首先向有关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投诉,经有关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处理后仍存在卫星电视接收信号不清晰的问题,再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投诉。

  记者:卫星电视信号接收问题有效投诉的方法和步骤?

  丁局长:投诉人应就所投诉的事项首先向有关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投诉,如果经有关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处理后仍存在卫星电视接收信号不清晰的问题,可通过投诉电话、网络、信函的方式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干扰投诉,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设有专人专线负责受理无线电干扰投诉。如投诉的事项不属于无线电干扰的问题,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咨询,如涉及“影响身体健康”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向有关环保主管部门或卫生主管部门咨询。

  投诉的内容应包括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提供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受干扰的地点、使用设备、干扰影响的程度以及受干扰的日期和时间等,并尽可能提供被投诉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无线电干扰行为的事实以及地址、时间、使用设备等有关情况线索。若采用匿名投诉,要提供具体有效的相关信息和线索,以便核查。

  记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会受到何种处罚?

  丁局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九章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①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②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③干扰无线电业务的;④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⑤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涉及无线电管理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丁局长:《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涉及无线电管理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丁局长:《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评论
用户名:  匿名发表
密 码:
验证码: 
最新评论(0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