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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将现行标杆上网电价机制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基准价按各地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确定,浮动幅度范围为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 -
二是现执行标杆上网电价的燃煤发电电量中,具备市场交易条件的,上网电价由市场化方式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暂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或没有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电量,仍按基准价执行。 -
三是燃煤发电电量中居民、农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电量仍按基准价执行。 -
四是已按市场化交易规则形成上网电价的燃煤发电电量,继续按现行市场化规则执行。 -
五是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后,现行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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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健全销售电价形成机制,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上网电价的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不再执行目录电价,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的用户用电价格,继续执行各地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农业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电价,确保价格水平稳定。 -
二是稳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补机制和核电、燃气发电、跨省跨区送电等价格形成机制,上网电价高出当地基准价部分按程序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 -
三是明确基准价中包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 -
四是规范交叉补贴调整机制。 -
五是完善辅助服务电价形成机制。
作者:赵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