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中国政府网发布一则典型问题通报,国务院第六次大督查发现部分地方和单位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不到位,“点名”长春、南充、兰州有关部门――
“……未认真落实相关工作部署和要求,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不力,导致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政策红利未全面传导至小微企业。”
2018年以来,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持续加大治理转供电加价问题力度,调动各方资源对转供电环节电价进行摸排调查清理。
持续治理,持续卡壳。转供电主体乱加价,这病怎么治?
转供电主体中饱私囊问题严重
正像血栓会影响人体内血液的正常流动和循环,乱加价的转供电主体也阻碍了国家派发“红包”的流向,影响着从国家到电网企业再到终端用户“动脉”的畅通。
2018年、2019年连续两年,政府工作报告均明确提出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降低的年度目标。这是国家派发给工商业企业的“红包”,电网企业积极响应国家要求。国家电网经营区域内2018年新降低各类用户用电成本总计915亿元;2019年新降低各类用户用电成本总计792亿元,完成今年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的任务。
电网企业“真金白银”地降,终端用户实际省了多少呢?国务院第六次大督查调查结果显示,1.2元/千瓦时、1.3元/千瓦时、1.35元/千瓦时,是某些转供电主体收取商户的电价,均超过全国一般工商业平均销售电价。
此前,长春市二道区天旗凤凰城某经营商户向新华社透露:“物业说电费多少就是多少,对抗就要掐电。房子已经租了也装修好了,不交电费就不能经营。”这也是不少商户的经历。终端用户不仅没有节省电费,反而还面临着转供电主体的肆意加价。
转供电问题再次引起关注。通常情况下,工商业企业多是中小工商户,他们很难单独与电网企业直接交易,只能通过商场、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买电。而问题也就在向“中间商”买电的过程中产生了。一方面,转供电主体截留电价红利,没有把10%的福利传导下去;另一方面违规加价,大部分转供电主体供电管理粗放,成本测算基本是笔糊涂账,转供电收入被当成重要的收益来源。
转供电主体乱加价,使国家降电价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从降价的直观效果看,转供电终端用户未能享受到应有的红利,降电价成为他们眼中的空中楼阁。
弊端远不止于此。国网能源院副总工程师马莉分析,转供电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现象。有的转供电主体在已有供电设施范围内重复建设,形成资源浪费;部分转供电主体在建设供电设施时,布局不合理,造成电能浪费。在转供电模式下,主体难以进行详细的电网统计分析,致使地区的用电分类等指标无法精确统计,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电力工业的良性发展。
转供电主体局部“小账”获得满足,而激发市场活力的全局“大账”却受到了损害。无论从转供电终端用户的利益、电力工业的发展还是顺应整个能源互联网+发展趋势的角度出发,治理转供电问题已成为广泛共识。
“加快治理转供电问题是大势所趋。”华北电力大学能源互联网研究中心主任曾鸣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能源互联网加速了各流程之间的扁平化,中间环节越来越少,电价不合理加价环节也应越来越少,确保国家的政策、电网企业的让利可以真正传导至终端用户手中。
打通“最后一公里”,行政与市场手段并用
一边是国家大力降电价以降低企业成本,一边是部分降价红利不能直接传导到用户,被中间的转供电主体收入囊中。这成为电价下降通道中的“痛点”。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完全统计,全国转供电主体约有40万户,涉及的终端用户有3400多万户。2018年以来,国家发改委相继发布《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召开全国电价专题工作会议,推动各地加快治理违规转供电问题,重点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
两轮降电价政策的叠加、通知的发布、会议的召开,就是要在更大范围、更长时间、更深层次释放红利,为广大工商业企业减成本、减负担。
而对违规转供电行为的治理,何以在重拳频出之下还阻力重重?
马莉认为,转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间电费收取方式多样、情况复杂,双方通过协议、合同等形式对收费方式和收费金额作了约定,因约定期限等因素影响,需要逐步予以规范。此外,转供改直供难度大,部分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只有一个产权,内部隔断没有产权且物理空间不固定,就单个小商户而言,实现一户一表计量难度很大。
难点浮出水面,要打通“最后一公里”,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并用或是一种解决方案。
从行政手段看,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正加大对转供电的监管力度。马莉认为,政府主管部门应对转供电主体的用电收费进行规范,严防加价、乱收费等现象,并监督转供电主体加强配电设施维护保障供电安全和供电质量,督促供电企业与转供电主体就转供的范围、容量等事项签订协议。政府主管部门对产权清晰的产业园区应出台一户一表改造政策意见,对新建物业底商出台一户一表供电标准,实现“供电到户、计量到户、服务到户”,从源头治理转供电加价行为。同时,有关部门应建立更加完善的转供电加价监督举报机制,将拒绝清理的转供电主体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倒逼转供电主体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
行政手段发力,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转供电主体的行为。例如,截至10月底,湖北省共检查单位数6300余家,其中,立案328起,办结194起,罚款125万余元,清退多收电费近1.4亿元。
必要的行政手段之外,市场化手段又该如何发挥作用?
曾鸣认为,彻底解决转供电主体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形成一个完善的、能够有效竞争的市场机制,用技术平台来支撑,用市场规则来保证,使得供需之间真正实现互动。
无论是以行政手段加强监管,还是完善市场机制真正释放活力,归根结底都是要解决、清除转供电不合理加价问题,确保“红包”不在中间环节卡壳,打通政策落地、用户受益的“最后一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