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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严管售电公司:单一公司市场份额不得超过20%

2018-11-07 16:06:20

近日,江苏能监办发布了《关于印发江苏省售电公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单一售电公司(含其同一控股方关联企业)所占市场份额均不得超过 20%。

 

《通知》表示,售电公司应按照《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的要求,根据签约用户的电量,向交易机构提供银行履约保函。保函剩余额度不满足签约电量对应的保函要求时,应在当月15日前及时追加保函,否则不能参加当月市场化交易。

 

售电公司提供的保函额度应向所有市场成员公示。若因签约用户用电量低于预期而向交易机构申请减少部分履约保函额度时,剩余保函额度必须满足签约电量对应的额度要求,且应向所有市场成员再次公示,一个自然年内只可以撤回一次。

 

此外,售电公司有下列行为的,江苏能源监管办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将其列入监管重点关注名单或者黑名单:

 

1. 未取得许可从事相关业务、涂改许可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

 

2. 在其他领域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列入相关“黑名单”;

 

3. 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法律处罚,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

 

4. 不保持准入条件或未按要求及时变更注册信息和用户登记信息,且拒不整改;

 

5. 超出准入条件规定的售电量范围开展售电业务;

 

6. 违反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开展交易;

 

7. 无故未履行市场交易合同或具有法律放力的交易意向;

 

8. 未按时进行交易结算,拖欠电费

 

9. 恶意串通、操纵市场或变相操纵市场;

 

10. 提供虚假信息,违规发布信息,或未按规定披露、提供信息;

 

11. 求承据保密义务,主露用户信恩;

 

12. 不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

 

一旦售电公司被列入黑名单,江苏能源监管办可强制其推出江苏电力市场,省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实施联合惩戒,其直接出资人三年内不得申请从事售电业务,五年内申请从事配电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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