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
12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以下简称《清单(2018年版)》),标志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实施。
12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司长徐善长介绍,《清单(2018年版)》包括清单说明、清单主体和附件三部分。
清单说明对清单的内容、定位、范围、事项来源、适用条件、法律效力层级、制定权限等进行明确。
清单主体包括“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两大类,其中禁止准入类4项、许可准入类147项,一共有151个事项、581条具体管理措施。
附件包括现有法律法规明确设立的与市场准入相关的具体禁止性规定,以及《清単(2018年版)》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7处修订调整有关内容。
记者梳理发现,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中均有涉及能源电力行业的事项。
在禁止准入类
现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中针对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有6项禁止性规定,包括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等。在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修订中,有2项与煤炭行业相关,即删除原淘汰类“二、煤炭”第二项中“单井井型低于3万吨/年规模的矿井”的表述,将原限制类“二、煤炭”第一项内容修改为“禁止新建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其中,山西、内蒙古、陕西禁止新建低于120万吨/年的煤矿,宁夏禁止新建低于60万吨/年的煤矿”。
在许可准入类
有4个事项与能源电力行业直接相关,包括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等,不得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生产经营和对外合作;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电力和市政公用领域特定业务;未获得许可、配额或资质,不得从事农产品、原油等特定商品、技术、服务的经营、流通贸易和进出口;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能源项目等。
作者:张溥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
12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以下简称《清单(2018年版)》),标志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实施。
12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司长徐善长介绍,《清单(2018年版)》包括清单说明、清单主体和附件三部分。
清单说明对清单的内容、定位、范围、事项来源、适用条件、法律效力层级、制定权限等进行明确。
清单主体包括“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两大类,其中禁止准入类4项、许可准入类147项,一共有151个事项、581条具体管理措施。
附件包括现有法律法规明确设立的与市场准入相关的具体禁止性规定,以及《清単(2018年版)》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7处修订调整有关内容。
记者梳理发现,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中均有涉及能源电力行业的事项。
在禁止准入类
现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中针对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有6项禁止性规定,包括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等。在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修订中,有2项与煤炭行业相关,即删除原淘汰类“二、煤炭”第二项中“单井井型低于3万吨/年规模的矿井”的表述,将原限制类“二、煤炭”第一项内容修改为“禁止新建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其中,山西、内蒙古、陕西禁止新建低于120万吨/年的煤矿,宁夏禁止新建低于60万吨/年的煤矿”。
在许可准入类
有4个事项与能源电力行业直接相关,包括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等,不得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生产经营和对外合作;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电力和市政公用领域特定业务;未获得许可、配额或资质,不得从事农产品、原油等特定商品、技术、服务的经营、流通贸易和进出口;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能源项目等。
作者:张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