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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玉波:加强能源监管 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

2019-06-30 23:18:55

能源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命脉,能源行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行业,涉及国民经济和民生福祉。考虑到能源行业的重要基础性地位和部分能源领域的天然垄断特性,厘清政府管制边界,加强能源市场监管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开展能源监管工作的目的是更好地服务于能源改革发展大局,通过开展监管有效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能源监管工作应该全面覆盖能源各品类各领域,并同能源政府管制领域中建章立制、规划制定、政策执行等工作有效衔接。

 

能源监管任务

行业监管任务的重点是能源规划、政策、标准的落实情况监管和简政放权承接落实情况的监管。包括能源项目优选、审批(核准、备案)、建设情况的监管,确保能源项目投资开发规范有序,防止能源项目违规建设。指导、督促各地建立能源项目审批简政放权承接机制,梳理并明确权力事项清单,加强对能源规划、政策、标准和改革措施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的重点是能源市场运行秩序和垄断环节等方面的监管。例如电力等能源市场秩序、信用体系建设和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普遍服务等方面的监管;电力调度交易监管、供电服务监管;电网、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价格成本监管等。

外部性行为监管包括质量、安全、健康和环境等方面的监管,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企业的不当行为造成社会危害。比如,电网大面积停电、水电站溃坝、油气管道破裂以及能源消费过程中的环境污染物排放等都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的破坏和损失,行为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标准、健康标准和环境标准等。

 

能源监管体系

2013年,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与原国家能源局重组,成立新国家能源局。在国家层面上实现了“政监合一”的体制,将能源监管职能适当集中到一个行政部门。在地方层面上,保留了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下设垂直管理的18个派出机构,实行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与能源局派出机构“政监分离”的体制。在原有的电力监管的职能上加入了油气管网公平开放监管等。

专业管理司局履行行业监管职责,重点是能源规划、政策、标准落实情况监管和简政放权承接落实情况监管。监管业务司局负责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例如电力市场监管、电网和油气管网公平开放监管、电力价格成本监管以及电力行政执法。专业安全监管司局负责电力和油气长输管线安全监管。派出机构履行辖区内的能源监管职责。行业监管对国家能源规划、政策、规则和能源投资项目落实情况及衔接的简政放权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本辖区内一线市场监管和电力安全监管职责。

 

能源监管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维护监管的严肃性。强化法定职责意识,牢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依法监管理念贯彻于监管工作的各个环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监管,确保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处理合法,维护能源监管严肃性。

二、精准监管,加强监管的针对性。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问题,实施精准监管。进一步加强对问题的分析研判,加强统筹协调,探索科学管用的新办法新路径。针对问题易发、多发的领域或环节,采取重点抽查、专家会诊等方式,集中精力剖析典型,以点带面,举一反三,妥善解决问题,并建立长效机制。利用好12398能源监管热线,进一步畅通能源监管民生服务通道,及时处理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合法合理诉求。

三、有效监管,提高监管的权威性。健全“四位一体”能源监督管理机制,上下联动、相互配合、协同作战,特别是规划、政策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方面,形成制定、检查、反馈、处理、完善的闭环工作机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敢于动真碰硬,及时公开企业违法违规信息和检查执法结果,主动接受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和主体,采取约谈、通报、督促整改、行政处罚、移交处理和规模调整等有效措施,进一步树立能源监管权威。

四、创新监管,增强监管的科学性。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健全随机抽查系统,确保监管公平公正、不留死角。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能源监管机制,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技术手段,推动信息数据互通共享,不断提升监管效率。进一步健全监管报告制度,运用好监管意见书和整改通知书,强化制度约束和责任追究,促进有关部门完善政策措施,提升能源项目审批、建设和市场运行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水平。

 

加强和完善能源监管工作

一、落实能源监管职责。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

原则和“谁承接、谁监管”要求,以及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关规定,正确厘清能源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专业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派出垂直机构和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之间的监管职责界面,确保监管责任边界清晰、覆盖到位、分工协作、沟通顺畅,不断加强和完善能源监管体制机制。

二、完善能源监管法规体系。2013年机构改革后,《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安全事故与应急处理条例》等法规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能源监管工作的需要,应当进一步加以修订完善;推进《能源法》、《电力法》等上位法的制定和修订过程,使之更好地明确能源监管的相关职责法律依据;应当进一步梳理、修订能源主管部门制定的关于能源监管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供电监管办法》、《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等),更有针对性地依法依归实行各类业务监管。

三、增强能源监管力量。切实加强和优化人员配置,特别是加强一线专业监管人员配备,加强专业培训和经验交流,不断提高监管人员业务水平和监管能力;能源专业管理部门应结合实际将部分专业管理力量转移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确保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四、发挥一线监管作用。充分发挥“派驻”作用,自觉主动落实“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服务大局、监管为民”的工作理念,组织落实好“推市场、强监管、优服务”各项任务,切实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和职能作用;积极推进电力等能源市场建设,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平台和市场环境,进一步突出监管重点,细化工作方案,发挥就近就便监管作用,实施有限监管、有效监管,及时纠偏纠错,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合作,更好地推动一线监管工作。

五、切实增强能源监管能力。充分利用信息化、互联网技术提升监管工作,推动能源监管一体化信息平台系统建设,运用大数据技术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增强非现场监管能力的同时减轻监管对象的工作负担;加大对能源监管的人员、资金、物资投入,配置必要的监管执法设施,进一步充实一线监管力量。

六、加大监管行政执法力度。推动全国人大立法或者国务院授权,赋予能源监管机构与其监管职责相对称的行政执法权力,做到权责相应,提高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短期内,充分“借力”,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或地方能源管理部门联合执法,将监管机构的监管专业优势与其他部门的执法手段有机结合起来。定期向社会发布监管报告,加大对企业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加强能源监管工作,构建依法依规、全面覆盖、高效精准、执纪严格的现代能源监管体系,对于全面推进“放管服”改革,推动实现能源“四个革命一个合作”,建立完善公平开放、有序竞争的能源市场机制,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和相关能源企业应该进一步加强沟通,正确认识能源监管工作的重要性,维护能源监管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持续推进能源监管各项工作开展,不断增强能源监管能力,为实现能源高质量发展,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提供坚强的监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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