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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消纳的核心是各省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在电力消费中的占比

2019-05-19 10:23:23

在2018年3月、9月、11月连续进行了三轮征求意见后,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是新能源发展的长效机制,涉及方面众多,重点提出要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

 

可再生能源发展情况

根据国家能源局的数据公布,截至2018年底,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达到7.28亿千瓦,同比增长12%;其中,水电装机3.52亿千瓦、风电装机1.84亿千瓦、光伏发电装机1.74亿千瓦、生物质发电装机1781万千瓦,分别同比增长2.5%,12.4%,34%和20.7%。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约占全部电力装机的38.3%,同比上升1.7个百分点,可再生能源的清洁能源替代作用日益突显。

来源:国家能源局

 

2018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到1.87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约1700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比重从2012年的20%提高到2018年的26.7%。其中,水电1.2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3.2%;风电3660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0%;光伏发电177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50%;生物质发电906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4%。全年弃水电量约691亿千瓦时,在来水好于2017年的情况下,全国平均水能利用率达到95%左右;弃风电量277亿千瓦时,全国平均弃风率7%,同比下降5个百分点;弃光电量54.9亿千瓦时,全国平均弃光率3%,同比下降2.8个百分点。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在加快的同时,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的送出和消纳问题开始显现,由于目前面临的严峻形势,迫切需要建立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和消纳的长效机制。

 

不再用配额制,消纳量成新名称

《通知》提出“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本次《通知》与此前三次的征求意见稿中最大的不同体现在名字上,此前用配额、用绿证,此次的新名字是消纳量。不再使用配额制这个名称了。

据了解,名称的改变主要是因为一是如果用配额制政策,触动的利益面较大,需要调研的信息很多,出台的压力较大;二是为保障消纳机制,约束性可能会较弱些,且鼓励各省都能够积极参与到这个机制中。

 

促进各省推进可再生能源发展

《通知》核心是确定各省级区域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在电力消费中的占比目标,即“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对于有些发展可再生能源不太积极的省份,通过消纳责任权重施加了一定的压力,目的是促使各省级区域优先消纳可再生能源,加快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同时促使各类市场主体公平承担消纳责任,形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引领的长效发展机制。

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的主要实施机制可简单归纳为:①、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②、同时由各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分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的消纳责任权重落实,③、最后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各省行政区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检测评价。

 

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消纳责任

根据《通知》,承担消纳责任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两类:①、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②、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第一类市场主体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量,第二类市场主体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量。

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消纳量的基本途径是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包括从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购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以及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此外,对于无法完成当年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可通过以下补充方式完成消纳量:

1)向超额完成年度消纳量的市场主体购买其超额完成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双方自主确定转让或交易价格。

2)自愿认购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电力证书,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计为消纳量。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对消纳量转让进行业务指导。各省级行政区域内的消纳量转让原则上由省级电力交易中心组织,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消纳量转让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对于绿证自愿认购,遵照绿证自愿认购相关政策执行。

 

考核评价及奖惩措施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能否顺利实现关键点是对消纳责任权重的完成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和考核。《方案》提出了两点对其进行评价考核:①、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考核,②、国家按省级行政区域进行监测评价。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未履行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督促整改,对逃避消纳社会责任且在规定时间内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市场主体,依规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国家按年度公布监测评价报告,作为对其能耗“双控”考核的依据。

在奖惩方面,目前的惩罚机制相对比较简单一点,而目前整个政策里面没有提到是如何奖励的。

对可再生能源消纳与目前电力市场改革和电价的关系问题。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有关负责人15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作出了相关内容的回答。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与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的关系

消纳保障机制是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重要举措。电力体制改革总体目标,是加快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电力市场是未来可再生能源消纳的主要环境。

电力市场成熟的国家也普遍采用消纳保障机制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我国正处于电力体制改革推进和电力市场建设阶段。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旨在通过市场化方式,促进可再生能源本地消纳和实现可再生能源跨省跨区大范围内优化配置。在总体目标和市场化思路方面,消纳保障机制与电力体制改革、电力市场建设是一致的。 

 

消纳保障机制终端电价的影响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实施后,可提升全社会各类市场主体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积极性,在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对于终端电力用户,共同履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通过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向其他市场主体购买消纳量或绿色电力证书,正常情况下可以完成消纳责任权重。对于确因用户自身原因未履行消纳责任权重的情况,在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总体供应充足的情况下,同时设计合理的可再生能源消纳量交易及绿证交易机制,可保证用户终端用电成本基本不上升,不会对终端电力用户和国民经济发展产生明显影响。此外,各类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优先考虑了该部分公益性电力用户,做了充分的减轻社会负担的机制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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