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关于印发我省增量配电网配电试行价格意见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结算的基本电价标准按省级电网在该增量配电网所在市(县)域范围内对该增量配电网项目完成的专项投资占省级电网和增量配电网企业针对该增量配电网的输配电总投资比例确定。该办法在全国范围内首次明确了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结算的基本电价标准,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详情如下: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我省增量配电网配电试行价格意见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18〕1000号
各省辖市及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省电力公司、增量配电网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要求,为规范推进我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工作,提出我省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试行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规定,投资、运营的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核定,原则上是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含开发区)等局域电网的配电价格。
二、价格形成方法。前两个监管周期内,我省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按照最高限价法形成。最高限价按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扣减该增量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执行。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增量配电网项目,采用招标定价法确定配电价格。招标确定的配电价格不得高于我省最高限价。
增量配电网区域内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需要承担交易电价、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配电网企业代收、省级电网企业代缴。增量配电网区域内的电力用户执行与省级电网电力用户相同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价格政策。增量配电网区域内未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用电价格不得高于省级电网目录销售电价。
增量配电网区域内列入增量配电网试点的分布式能源与电力用户开展就近交易时,用户仅支付增量配电网的配电费,不承担增量配电网并网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
三、结算方式。增量配电网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分类结算电价或综合结算电价与省级电网企业结算电费。
选择执行分类结算电价,增量配电网企业根据用户的用电类别向省级电网企业支付输配电价,其中居民和农业用户按省级电网销售电价和含脱硫、脱硝、除尘、超洁净电价的燃煤标杆电价之间的价差支付输配电价,各用电类别输配电价执行与省级电网相应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选择执行分类结算电价,增量配电网企业应向省级电网企业开放所辖配电区域内实际供电用户类别、电压等级和用户用电容量等信息,省级电网企业每年核定一次,作为下个年度按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收取输配电价的依据。分用户类别的相关信息以及省级电网企业核定情况需于每年的2月底前报送我委。
选择执行综合结算电价,增量配电网企业根据增量配电网接入省级电网的接网容量和电压等级,按两部制输配电价向省级电网企业支付结算电费,同时需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增量配电网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实际最大需量向省级电网缴纳基本电费。
增量配电网企业或直接交易用户与发电企业的结算,按照调度协议约定的主体执行。
四、结算制度。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结算的电度电价按现行省级电网相应电压等级输配电价的电度电价执行,各自承担其供电范围内的线损。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结算的基本电价标准按省级电网在该增量配电网所在市(县)域范围内对该增量配电网项目完成的专项投资占省级电网和增量配电网企业针对该增量配电网的输配电总投资比例确定。相关投资额按截止上年度年底增量配电网企业实际完成的配电投资和省级电网在该增量配电网所在市(县)域范围内对该增量配电网项目完成的专项投资额共同确定,由增量配电网企业与省级电网在当年2月底前协商确定,并报送我委。增量配电网企业应按照相同的原则和标准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省发展改革委定期进行统筹平衡。
五、价格调整机制。我省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首个监管周期为2018-—2019年,第二个监管周期起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监管周期相衔接,每个周期为三年。招标确定配电价格的有效期限,以配电项目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六、其余未尽事宜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执行,各地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委(价格管理处)。
201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