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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售电公司不得形成发、配、售业务一体化经营售电公司

2018-10-21 19:29:03

青海省发改委、青海省能源局、青海省经信委、西北能监局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青海省售电公司参与省内电力市场化交易试点方案》的通知,要求售电公司参与交易年度周期内,原则上代理用户的总用电量至少应在3000万千瓦时以上。

 

在国家有关发、配、售一体化经营政策调整前,企业投资控股的售电公司不得形成发、配、售三种业务一体化经营。企业投资控股或参股的售电公司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投资售电公司的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设置“防火墙”,从人员、资金、信息等方面确保市场化售电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

 

售电公司的偏差考核额度设置为5%,初期放宽对售电公司的考核标准,即在试点方案初期2918年免于偏差考核,从2019年1月1日1起执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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