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全文链接: 《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第二轮征求意见稿发布
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2018年3月23日国家能源局曾经发布《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历时多年尘埃落定。近期,国家能源局在研究论证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再次修改了《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形成第二轮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提出,鼓励和支持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优先消纳利用,按照可再生能源优先发展和充分消纳的原则开展电力建设和运行管理。政策规定了2018、2020年全国各省份非水电可再生能源(主要指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量占社会用电量所需达到的比例,分为基本指标以及先进指标两档。
针对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制定方面,明确了六类配额主体(1、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所属省级电力公司2、各省级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地方电网企业3、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4、独立售电公司5、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6、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并对各类主体采用不同的配额指标。
在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实施方面,规定各省级能源主管制定本行政区的能源及电力规划时应将电力消费中可再生能源比重作为约束性指标,并在电力改革重简历支持可再生能源电力有限利用的制度,按照可再生能源优先发展和充分利用的原则开展电力建设和运行管理。并明确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除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核定保障小时数地区超过保障小时数的集中式风电(不含海上风电)、光伏发电的可上网电量,其他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部可上网电量均为保障性收购电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