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青海省燃气管理条例》经青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分总则、规划建设、经营服务与使用、设施保护、安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五十条。该条例对燃气事业发展、燃气使用安全、燃气经营者与用户的责任义务以及燃气管理部门职责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条例明确,瓶装燃气经营者在气瓶充装前未按规定回收、处置燃气残液的,充装气量误差超过国家标准的,充装未经检验,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报废、改装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的,利用燃气槽车、贮罐直接充装气瓶的,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并处以五百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