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18 • 研究报告

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面临的挑战和政策建议

来源:中国电力网 2019-11-08 12:58:24

题记:受相关部委和世界银行委托,国发院副教授王敏在2016年组织联合课题组研究如何完善我国风电光伏发电补贴政策。在大量实地调研的基础上,课题组在2017年4月完成近16万字的研究报告(含1个主报告和9个专题报告),并受到相关决策者重视。我国风电和光伏补贴政策在2018年已发生重大调整,但通过该报告,我们可以更好的回顾和理解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面临的挑战以及政策调整的逻辑。本文是由王敏老师撰写的主报告部分的3000字摘要,文末可下载主报告全文。

关于我国风电和光伏发电补贴缺口和大比例弃电问题的研究

报告摘要

自2006年1月颁布《可再生能源法》以来,我国风电和光伏发电以世所罕见的速度迅猛发展,在取得亮眼成绩的同时,也面临诸多挑战。其中尤为突出的是: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补贴资金缺口急剧膨胀;“弃风弃光”比例不断攀升。

回顾历史,审视当下,本研究在实地调研基础上提出分析和建议。我们发现,分别始于2009年和2011年出台的风电和光伏发电固定上网电价制度,虽然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推动风电和光伏发电装机的大规模发展,对我国能源绿色转型起到关键性作用,但在风电和光伏发电成本大幅度下降的背景下,却因电价调整的严重缓慢和滞后,导致补贴额度过高,高度激发市场投资意愿,催生5万千瓦光伏项目指标“黑市”价可达2000万元的寻租乱象。除引发市场主体的投资冲动,补贴成本由全国电价共同分担的政策设计,也在制度层面上形成“地方请客、中央买单”的资源配置逻辑,触发地方政府的投资饥渴和行政干预,为我国风电和光伏发电的发展埋下了“重建设、轻消纳”的隐患。

高额补贴所引爆的风电和光伏发电投资,不但给财政补贴资金造成巨大压力,也与我国原有僵化的电力体制产生种种摩擦和矛盾,促发罕见的弃风弃光问题。在现有电力体制下,电力传输和交易以省为界、“画地为牢”, 跨省交易困难重重,严重阻碍风电和光伏发电的外送消纳。在经济下行、省内工业用电需求大幅度下滑的背景下,三北地区的弃风弃光问题因此而首当其冲。更深层次的问题是,固定上网电价结合全额保障性收购的政策设计虽欲以“既保价、又保量”的初衷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大规模发展,但经济规律表明“量”、“价”难两全:给定固定上网电价,只要新建装机能获得超额回报率,即便弃风弃光率不断攀升,企业也会不断增加投资,直到项目收益趋向行业平均回报率。在封闭且需求有限的市场中,高额补贴成为高弃风弃光率的最直接推手,而弃风弃光率则替代价格成为调节市场供给的重要工具,且随补贴强度水涨船高。

近些年来,我国经济和环境污染形势再次发生重大变化。为此,有必要重新审视、冷静分析当前新形势,选择切实可行的政策思路。我们的分析表明,在当前的新形势下,曾经催生风电和光伏发电高额补贴政策的历史因素,已经发生变化。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国际经验表明,在风电和光伏发电成本急剧下降以及成本信息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存在严重不对称的背景下,上网电价竞标制度以其独有的市场化配置资源的方式以及真实发现和还原发电成本的优势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的欢迎和采用。我们认为,解决当前风电和光伏发电所面临问题,并促进其长久可持续发展,第一要还原风电和光伏发电的商品和环境属性,第二要让市场和环境成为配置稀缺清洁能源的决定性力量。我们要摆脱以往补贴思维的惯性,让补贴政策回归它的环境宗旨:从减少大气污染和二氧化碳减排的环境角度,而不是为完成某种发展目标、某种占比的角度,制定合理的补贴政策。尤其要抑制为完成任务不顾实际、不惜代价、操之过急的政策倾向。

在讨论可选政策的基础上,本报告提出以下建议:

(一)在中长期,以开征环境税为契机取消对新增装机的发电补贴。我们建议,充分利用环境税的“双重红利”,在降低其它税赋、维持税收总量大体不变的前提下,开征燃煤发电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碳排放的环境税(或碳税),并在对已建成的存量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按原有合同继续补贴直至补贴期满的同时,适时取消新增装机的发电补贴。

(二)在短期,迎难而上、及时果断调整现有高额补贴政策。我们建议在未来环境税和碳交易市场都全面推行的情形下,设置一补贴过渡期:在此过渡期内,对新增装机延用既有补贴政策框架,但需对补贴政策做大幅度调整;过渡期满,取消对新增装机的发电补贴,对已建成的存量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则按原有合同继续补贴直至补贴期满。但在补贴政策退出之前,需对补贴做法做如下大幅度调整:

(1)努力扩大上网电价竞标项目范围。建议在每年的全国装机容量指标中,划出部分比例供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上网电价竞标,且面向全国各省进行统一竞标。

(2)对于不纳入竞标的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我们建议:(a)先挂钩各资源区上一年度平均弃风弃光率水平,依据资源区内平均弃风弃光率越高、下调幅度亦越高的原则,一次性大幅度下调现有新建项目上网价格,以约束高弃风弃光率省份政府和企业的投资冲动;(b)增加新建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标杆上网电价的调整频率,可考虑根据新增装机规模或弃风弃光率进行每年一次的调整;(c)最后,在充分利用价格工具调整全国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新增建设规模的基础上,适时取消年度装机容量计划指标管制。

(三)基于“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以及减少电价交叉补贴的考虑,建议对居民用电全额征收每千瓦时1.9分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以应对不断增加的补贴缺口。

(四)制定合理、切实可行的最低保障利用小时数,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我们建议,先由国家能源局制定各省风电和光伏发电占全省可调发电量15%的最低比例。对于风电和光伏发电占比尚未达到该最低比例的省份,由电网公司对省内风电和光伏发电进行全额保障性收购;对于风电和光伏发电占比超过该最低比例的省份,则可进一步考虑,(1)比例内的发电总量,按现有办法根据风电和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进行等比例分配,并以此作为制定各省风电和光伏发电最低保障利用小时数的依据;(2)比例外的风电和光伏发电则参与市场交易。

(五)加快电力市场改革,释放风电和光伏发电的竞争优势。电力市场的有效运行是发展风电和光伏发电、消纳间歇不稳定电力的重要保障。我们建议:

(1)先由中央政府协调推动,破除电力市场交易的省际壁垒,在更大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电力交易市场,扩大电力平衡范围和跨省跨区交易规模;

(2)加快建立电力现货交易市场,发挥风电和光伏发电零边际成本的竞争优势,以市场手段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的全额消纳;

(3)建立调峰调频辅助服务交易,让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通过向其它电源购买调峰调频辅助服务来解决其间歇性和不稳定性问题。

(六)谨慎对待非水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在电力市场严重分割、风电和光伏发电难以跨省消纳的背景下,有关政策制定方寄希望于尽快出台以省为单位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的跨省购售电交易。但是,我们认为当前出台非水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的条件尚不成熟。首先,可再生能源配额和上网电价分别代表数量控制政策和价格控制政策,两项政策不能同时叠加执行,否则市场无法出清。其次,只要发电权掌握在省政府手中,贸然推进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并将完成配额的义务落在发电企业身上,未必如政策设计初衷所愿能打破省际壁垒、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的跨省购售电交易。最后,如果一定要推行非水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也应在条件成熟地区先行先试。尤其是河北、河南、北京、天津和山东五省市,不但是我国大气污染问题最为严重地区,而且在地理位置上相邻,最有条件成为非水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先行试点地区。

我们认为,在充分尊重产业发展规律的前提下,制定稳步务实的补贴政策,是实现风电和光伏发电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成本的不断降低,风电和光伏发电最终将摆脱补贴、凭借成本优势在发电市场中获得一席之位。我们相信,只要能秉持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以来所提出的,还原能源商品属性并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改革原则,并立足于发展风电和光伏发电的环境初衷,在当前新型经济和环境形势下,实事求是,重新制定适宜的补贴政策、大力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我国风电和光伏发电一定能实现长远可持续发展,并成为我国发电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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