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错了,不该私自在电杆周围取土,也不该辱骂电力员工。回去后,我一定将土回填,恢复原貌,并接受处理。”8月24日,河北邢台沙河市纸房村村民秦某后悔不迭,当日受到了拘留两日的行政处罚。
8月22日,河北邢台沙河市供电公司员工在巡视纸房村东10千伏石孔线时发现,87号电杆附近有私自挖土现象,且已威胁到电杆安全。第二天,他们再次巡视,发现仍有人继续在挖土,却没有抓住私挖者。第三天一大早,该公司即派人盯守在电杆周围,上午9点左右,终于发现了私自挖土的村民秦某。当时,秦某对巡线人员又骂又踢,拒不承认错误。
原来,秦某为了给自家宅基地垫土,私自在87号电杆周边挖土3车,导致该电杆部分基础裸露,严重影响了线路运行安全。
供电员工报案后,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依法制止了秦某的私挖行为。秦某因破坏电力设施,被拘留两日,并被责令限期恢复杆基原貌。(庞利鹏 杨朝兵 )
小贴士:
私自在电力杆塔、拉线基础规定范围内取土,是违法行为。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八款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十九条规定,情节特别轻微或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可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