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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企业注意!又一大省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2018-10-08 23:48:38

近日《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方案指出,2018年起,在全省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省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实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在全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4.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以及陆域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其他地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直接导致区域水、大气、土壤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或耕地、林地、绿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

5.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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