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提交〈海南昌江核电厂1、2号机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C版)〉(报审版)的报告》(海核核安发〔2017〕347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关于海南昌江核电厂1、2号机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的修订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
你公司应严格遵守修订后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确保海南昌江核电厂1、2号机组运行安全。
国家核安全局
2018年11月30日
抄送: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12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