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核安全法》后,《原子能法》也送审了,被半夜四点三门商运的电话吵醒后,看了看北京凌晨四点么有太阳,又睡不着,于是仔细读了送审稿,和大家分享下自己的学习心得。
什么是《原子能法》
法律和发展规模要相匹配
多头管理需要捋顺
什么是《原子能法》
原谅我一上来就百科:
原子能法为了促进核能的研究、开发和利用,推动核能事业的发展,保护资源、环境和公众健康,加速本国现代化建设而制定的法律。是发展核能事业的基本法。
原子能法的主要内容归结起来有下列几方面:
适用范围的规定;原子能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力;核科学研究与产业发展;核矿藏的开采;核材料的管制;核设施的监督和管理;核废物的处理和处置,以及辐射防护;核辐射装置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应用;核事故应急管理和核损害的赔偿;国际合作与交流;奖励与惩罚;法律责任等等。
法律和发展规模要相匹配
虽然依旧没有审批核电项目,但中国依旧拥有世界上最大的核电在建规模。
回看我国现行核法律法规体系结构,国家已出台1部法律(即《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非原子能领域基本法)、8部行政法规、27部部门规章与89部标准/技术规范。
人大立法在核能方面基本处于空白,被业界戏称“裸奔三十年”,发展规模和法律体系建设是不匹配的,而美俄法日加,都完成了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
正所谓有了规章好办事,对于后续规模化发展是一个利好。
多头管理需要捋顺
核能管理体制部门冗杂,职权划分不清,企业之间内斗,已经是困扰核电发展的障碍所在。
核工业的链条很长,涉及部门很多,既有核工业部门,也有核监督管理部门、能源主管部门,法律明确了几家单位的责任,进一步理顺对行业监督与管理的职责,实现运营与监督的分工,提高核安全监管工作的相对独立性与有效性。
而《核安全法》在着力给予三个主管部门明确的定位:
类似的定位描述也沿用在《原子能法》的送审稿中,核工业主管部门出现了14次,能源主管部门出现了4次,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现了1次。
个人觉得送审稿描述部门之间如何划分职能内容过多,有点划分的味道,比如:
《核安全法》和《原子能法》有什么区别
漫长的立法流程
《核安全法》和《原子能法》有什么区别
原子能法是为了促进推动原子能事业的发展,保护资源、环境和公众的健康而制定的法律。是发展原子能事业的基本大法。在核立法中,原子能法在世界各国都被认为是最高层次的法律,是制定行政法规、条例、规定、导则和标准的主要依据,凡与原子能法有抵触的,一律以原子能法为准。
以上是百科,我的个人理解是:《原子能法》是描述一个国家如何全面发展核能的基本法律,有了这部法律,才能确定整体核工业的基本框架,比如:要不要搞后处理?
理论上,核安全只是《原子能法》的一部分,而在国际上,虽然很少,但确实存在《原子能法》和《核安全法》并存的现象。
原子能法立意是说明方向和促进原子能发展,核安全法立意是约束监管,确保安全,理论上是并行不悖的,但本次送审稿中关于安全监管的部分,描述还是太偏重于核工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澄清,对于《核安全法》重叠的部分如何兼容并蓄有待明确。
漫长的立法
立法程序一般有两种,第二种是>30名人大代表联名,不多详述;第一种的准确描述是这样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拿《核安全法》举例,两个途径,明显是左边会快一点,而右边流程,越过三道门槛,先要到国务院法制办,然后再去人大法工委,流程就意味着漫长的时间。
所以,《核安全法》向左,《原子能法》向右,那么起步于1984年的《原子能法》,还未能和我们见面,就明白原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