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条例》指出:
第十五条本省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逐步减少煤炭消费总量,逐步淘汰现有燃煤机组。
第二十条现有燃煤机组和燃煤锅炉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要求,限期实行超低排放改造,其他排污单位限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号公告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