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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安全监管约谈办法》 十种情况电力企业负责人将被约谈

2018-12-05 23:09:13

12月5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电力安全监管约谈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明:电力企业发生下列10种情况,国家能源局将出面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被约谈对象将根据实际情况落实整改方案。

 

一、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所规定的电力安全事故; 

二、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三、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悉劣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四、3个月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五、3个月内发生5起以上出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六、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坚事件;

七、谎报、迟报、瞒报、漏报电力安全信息;

八、未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九、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风险;

十、国家能源局认定有必要实施监管约谈的其他情形。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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