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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发售用等同类型企业不得串联 扰乱市场价格

2019-10-27 20:28:15

浙江能监办日前发布了《浙江省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中称,售电企业应在每年4月15日前向浙江能源监管办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状况及上年度的财务和业务经营情况,确保企业资产与售电总额相匹配。

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所属的售电企业市场总份额原则上不应超过20%。

其中在市场价格监管中提到,对市场价格形成情况实施监管。

(一)电力市场的交易成交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二)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同类型企业之间不得通过会面、通信等各种方式进行意思联络,不得组织、策划、协调、商议价格和价格变动幅度、步骤、时间等。

(三)市场主体参与交易应根据自身发电成本、电价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报价,并符合一般市场竞争规律,不得恶意申报,扰乱市场秩序,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对电网企业所属售电企业监管中提到,电力交易机构未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电网企业内设机构承担电力交易职称的,其电网企业的售电企业暂不参与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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