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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江苏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电网企业开展竞争性售电将限制规模和份额

来源: 晶见 2018-08-04 18:19:37

 7月30日,江苏能监办官网发布了《江苏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晶见在拿到了实施办法的文件后第一时间进行通读,并与5月3日的征求意见稿(点此阅读)进行了比对,查看在试行版中,江苏的能源主管部门都听取了哪些意见并作出了哪些修改,接下来跟着晶见一起来对比一下吧。

在试行版中,晶见发现大体内容并没有太多改动,只进行了小范围的删增和修改,比如在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中有一点:发电企业在江苏电力市场所占比例是要实施监管的,但是在试行版中就被删掉了,不知道这是不是与后面的市场约束力部分重合,也可能后面市场力控制已经单独详述。

第十六条中,售电公司向能监办报送资产状况和财务、业务经营状况的时间节点由每年1月31日调整为4月30日,时间后调可能是为了避开年末假期以及年度交易,有足够的时间准备。

在第二十条中,退出电力市场未满三年的,不得再次申请重新注册为市场成员。原来征求意见稿中只有售电公司,试行版增加了电力用户,不过晶见认为,除了电力用户,发电企业也应该增加,毕竟这个现象也可能发生,一视同仁嘛。

第二十二条是关于市场力控制的条款,原来征求意见稿中是单一市场主体(含关联企业)市场份额均不得超过20%,晶见在过去就已经详细解释了,因为江苏发电侧没有单独市场份额较大的集团,所以可以有20%的限制。不过在试行版中,江苏能监办、省经信委能够给根据市场运营状况,对比例进行适时调整,这也说明这个比例将不是固定的比例,未来可能是15%,也可能是25%,这取决未来的市场主体参与情况。只能说,这样也更加灵活了。

不过变动最大的可能是关于电网企业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在原来征求意见稿中,江苏是基本关掉了电网企业参与竞争性售电的口子的,因为所在地区电力交易机构采取电网企业全资子公司组织形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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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工商情况

 

而在试行版中,这个规则修改了,电网企业可以进入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不过能源主管部门会对管理售电公司的独立经营情况进行重点监管,还将约束其竞争性售电规模和市场份额。晶见认为,很多省份都已经有电网企业的关联售电公司开展业务,如果不允许电网企业进入这个市场好像也不太市场,不过如果能进来肯定要接受重点监管。

最后一个比较明显的是对市场主体缴纳偏差考核费用的时间节点设立了缓冲期,也明确了逾期三十天拒不整改的就暂停市场交易,不按市场化电价结算;逾期六十天的强制退出江苏电力市场,可以说处罚条件和手段更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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