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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本部合同管理规定》印发

来源:国家电网公司 2003-09-08 12:24:31
电力18讯:    6月11日,国家电网公司以国家电网法[2003]75号文,印发了《国家电网公司本部合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包括总则、合同订立程序、合同履行、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监督、合同档案、授权委托书、分公司及公司内部核算单位合同管理、附则共九章九十二条。
    《规定》说,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公司总经理或者其代理人代表公司签订的书面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招标投标文件等。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各部门、分公司及公司内部核算单位。
    《规定》指出,公司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凡国家、行业或公司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适用:
    1.电力项目及其他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经营;
    2.购售电输电及并网调度
    3.电网运营、维护;
    4.向金融机构借款、资金拆借、证券发行、上市及其他相关活动;
    5.担保;
    6.资产转让、使用、出售、收购、租赁、抵押;
    7.国际、国内的设备、物资和大宗材料采购等;
    8.提供劳务;
    9.技术开发、合作及科学技术成果转让;
    10.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
    11.软课题项目研究及咨询委托业务;
    12.公司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
    13.公司本部信息及相关设备管理与服务;
    14.公司形象宣传及相关委托业务;
    15.物业管理及公司后勤服务;
    16.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采购;
    1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规章规定需要签订书面合同的经营管理活动。
    《规定》指出,合同管理实行承办人制度、审查会签制度、授权委托管理制度、审计监察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法律事务部是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承办单位、财务部及其他部门按各自职责管理合同。
    合同:的订立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1.对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资质审查;
    2.合同谈判;
    3.合同起草;
    4.合同审查会签;
    5.合同签署。
    《规定》说,承办人负责组织合伺的履行,监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并督促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实际履行合同。合同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承办人负责履行合同约定韵通知义务,包括提示有关部门、单位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期间履行合同义务或主张权利。承办人负责汇报、请示、协调、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争议。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违约事项或纠纷,承办人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的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或对对方的异议予以答复,并将有关违约事项及时通知财务部和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部对前款事项出具法律意见。财务部在审查、核实违约事项后,对是否停止支付做出决定。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事项,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承办单位商法律事务部后,向主管副总经鲤并总经理提出解决方式的建议。合同对方为公司系统所属单位的,合同出现争议后,必须曲公司先行协商、调解。
    《规定》说,公司其他非签订合同事项的授权适用本规定。公司对办公采购及其他小额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同涉及招标投标的,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关于招标投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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