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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简化优化许可条件、加快推进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

来源: 先见君 2018-07-27 10:34:52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关于简化优化许可条件、加快推进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通资质〔2018〕102号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为积极推动增量配电业务改革,加快推进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工作,依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令第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及《国家能源局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3号)有关规定,现就简化优化许可条件、加快推进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优化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条件,助力社会资本参与增量配电业务

(一)简化优化部分配电项目核准(审批)证明材料

1.非电网企业存量配电项目

对于《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施行之前已建成投运的非电网企业存量配电项目,项目业主已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准开展配电业务的,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时不要求提供项目核准(审批)材料,提供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开展配电业务证明材料即可

解读:

第一、非电网企业存量配电项目的种类有:

⑴地方政府拥有的自有产权的公共配电网

⑵国有园区政府拥有的自有产权的公共配电网

⑶民营工业园区拥有的自有产权的公共配电网

⑷大型国有企业拥有的自有产权的企业配电网

⑸大型民营企业拥有的自有产权的企业配电网

⑹大型商业综合体自然形成的转供电配电网

⑺大型商业大卖场自然形成的转供电配电网

⑻其他类型

第二、存量配电项目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时不要求提供项目核准(审批)材料,提供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开展配电业务证明材料即可。

特别强调:只要提供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开展配电业务证明材料即可。

第三、盘活存量配电资产是非电网企业开展存量配电项目的直接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⑴ 有利于地方政府和企业把沉淀的非经营资产转化为经营性资产,产生现金流收入。

⑵ 有利于目前资金困难的部分大型企业通过盘活优质资产获得企业升级换代、转型发展的急需资金。

⑶ 有利于这一类企业通过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增量配电网优质资产,优化原有配电网结构,通过技术革新和节能改造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

2.作为大型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的配电项目

对于配电网是油田、矿山等大型项目的配套工程,且在主体项目核准(审批)材料中已明确建设任务的配电项目,项目业主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时提供主体项目的核准(审批)材料即可,不要求提供独立的配电项目核准(审批)材料

解读:该条文引自《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非电网企业存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国能综函资质〔2017〕358号)。特别强调,大型建设项目的配电网配套工程,在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时,不要求提供独立的配电项目核准审批材料,只需要提供您主体项目的核准(审批)材料。

3.拥有多个电压等级配电网的配电项目

对于拥有多个电压等级配电网的配电项目,项目业主中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时,提供最高电压等级配电网的核准(审批)材料即可,不要求提供此电压等级配电网辐射出的低电压等级配电网核准(审批)材料。

解读:多个电压等级配电网的配电项目,只需要按照最高电压等级配电网的核准(审批)材料即可。

(二)简化优化相关负责人从业证明材料

配电项目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可由股东单位派驻,劳动关系可保留在股东单位,但须在项目业主单位全职工作,并应做出相关履职承诺。

对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配电项目,项目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可由委托经营单位实际负责本配电项目的相关人员担任,劳动关系可保留在委托经营单位,但须在本项目全职工作,不可一人兼任多个配电项目负责人,并应做出相关履职承诺。

解读:配电项目关键负责人,只要全职工作,可以由股东单位派驻,或可以由委托经营单位派出全职人员担任。

(三)简化优化配电区域证明材料

项目业主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时,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配电区域划分意见是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在许可证中载明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的主要依据,企业间自主达成的配电区域划分协议不作为必要条件

项目业主已满足其他许可条件,但未取得配电区域划分意见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可参考企业间自主达成的配电区域划分协议等材料,在许可证中载明配电区域。项目业主在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后,取得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配电区域划分意见,且配电区域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申请许可证的变更。

解读: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配电区域划分意见是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在许可证中载明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的主要依据。不以企业间达成配电区域划分协议作为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必要条件。

(四)简化优化配电网络和营业网点证明材料

项目业主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时,不须完成配电区域内所有配电网络及配电设施的建设,具备向配电区域内现有电力用户供电的能力,具有配电网络后续建设规划,承诺供电能力、供电质量符合《供电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即可;同时,不对配电营业网点的数量及各网点覆盖范围做具体要求,项目业主提供已有营业网点可满足现有电力用户需求的证明材料,就具有后续营业网点可覆盖全部配电区域的建设规划即可。

解读:

项目业主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时:

(1) 不须完成配电区域内所有配电网络及配电设施的建设。

(2) 不对配电营业网点的数量及各网点覆盖范围做具体要求。

二、加快推进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工作,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提升服务质量

(一)动态跟踪试点项目进展,主动作为,推动试点项目尽快落地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应动态跟踪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进展,继续做好项目重大进展情况及电力业务许可情况季度统计及报告;对进展较快或条件较为成熟的试点项目,逐一落实项目符合许可条件情况;梳理出近期有望取证的试点项目,主动作为,实现政策宣贯和工作指导全覆盖,助力其尽快取证,并于7月20日前将该类项目列表及有关工作推进情况报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

(二)加强政策宣贯,打通绿色通道,多管齐下推进许可证核发工作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相关政策措施的宣贯;结合本次许可条件的简化优化,及时对许可条件符合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单位提供工作指导;在许可受理、审查等环节,为增量配电项目提供绿色通道,提高审核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加快推进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三)强化持证企业后续监管,保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持证企业持续符合许可条件情况、年度自查情况、相关事项变更情况以及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情况的监督管理,维护供电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联 系 人:杨晓宇

联系电话:010-63976219

传    真:010-63976121

电子邮箱:yangxy@nea.gov.cn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8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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