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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印发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

2018-10-04 15:22:17

山东能监办日前发布了关于印发《山东省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在山东省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售电公司开展购售电业务时,可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山东省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电力体制改革部署,进一步规范山东省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之间购售电行为,根据电力市场交易需要,山东能源监管办、山东省工商局制订了《山东省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有关部门和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充分认识推行本合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加强宣传,认真推广使用《示范文本》。在山东省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售电公司开展购售电业务时,可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示范文本》电子版内容可从山东能源监管办(http://www.cnea.gov.cn/)、山东省工商局门户网站(www.sdaic.gov.cn)下载。使用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山东能源监管办和山东省工商局联系。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9月12日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适用于符合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之间签订的年度(月度)电力直接交易合同。

 

二、本合同所称的年度(月度)电力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通过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年度(月度)购售电交易。

 

三、合同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合同有关章节或条款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与《供用电合同》互为补充。当《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时,应按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合同签订方协商确定后执行,协商不成的按程序报能源监管机构、政府相关部门协调。

 

五、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部门出台新的规定、规则,合同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目录

 

第一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交易电量、电价

 

第三章 电能计量、结算和支付

 

第四章 合同违约、补偿和不可抗力

 

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章 合同变更、解除和生效

 

附件1 定义和解释

 

附件2 年度双边交易分月(月度双边交易)电量表

 

附件3 月度交易电量确认单

 

附件4 年度双边交易价格表

 

附件5 月度交易价格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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